燃气调压站管道到底属于公用管道还是工业管道?如果你是燃气设计人,一定会说属于公用管道,因为《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GB/T38942-2020第1节范围中写得很清楚,公用管道包含调压站。
但是如果你是燃气公司运维人员,一定会说属于工业管道,因为所有的调压站压力管道定期检测都是按工业管道检测并出具报告的。
从定义上看,燃气设计人的观点肯定是正确的,燃气调压站管道确实属于公用管道,其适用范围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到检验(限于制造与安装的检验)。然而一旦进入使用环节,燃气调压站管道就变成了工业管道,但并非说在使用环节燃气调压站管道就转变定性为工业管道,其实他公用管道的属性始终不会改变,只是定期检测是“参照”工业管道。↓如《压力管道规范 公用管道》GB/T38942-2020对定期检验规定如下: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对定期检测规定如下:
共同点都用了“参照”二字,说明燃气调压站公用管道的定性并不变。既然公用管道的定性不变,那么燃气调压站压力管道虽然参照工业管道进行定期检验,但其压力管道无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若存在压力容器,还是得办理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有人说不对,公用管道也要注册登记。那是老黄历了,确实《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已作废)曾经要求公用管道也要办理使用登记证(见下)。
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取代TSG D5001后,其中只要求工业管道要办理注册登记证,对公用管道的管理另行制定(见下),但至今未见其另行制定的标准。
有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过这个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公用管道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见下)。
事实上大多数燃气调压站也确实没有注册登记(见下)。
但我也确实见过有注册登记的燃气调压站,不过那些都是bug,只要看他注册登记证编号就知道,“管31”(见下)分明就是工业管道中的工艺管道。
31是特种设备代码,源于《特种设备目录》四位代码的中间两位(见下),要是真按公用管道来注册登记,应该是“管21”才对(因为公用管道无需注册登记,也自然不会见到“管21”)。能拿到“管31”的注册登记证,无非就是建设、施工、监检、登记单位误判为工业管道。
为什么燃气调压站压力管道属于公用管道而要参照工业管道来定期检验呢?这个问题实在有点弱智,因为翻翻TSG D7004就知道原因了,我倒是也想用,可里面给出的检测内容基本驴头不对马嘴,用不起来啊。这也难怪,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规则本身就只考虑了站外埋地管道,能适用那才叫怪呢。
有人会疑惑道,站外的输配管道也有架空,那也没法按公用管道来定检吗?没错,架空还是参照工业管道,TSG D7004也有明文规定(见下)。
那小区庭院管也有大量架空管道啊?对不起,小区庭院管基本是低压,低压不属于压力管道。所以中、高压燃气输配管道的出露地面,除了跨越,还真极少见。不过TSG D7004还是忽略了地下管廊中的燃气管道,以及一些工业园区有可能要求燃气管道上管廊的情况,不过按此思路,只要出露的,肯定也要参照工业管道进行定检。由此我联想到一个问题,城市中大量的中压跨越燃气管道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是单独出具工业管道的检验报告?还是包含在所属管段的公用管道检验报告中呢?抑或是将其忽略而成为公用管道检验中的一个盲区?因此我查阅了管道燃气公司已进行检验的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看到其目录中有“穿、跨越段管道检查报告”(见下),如果被检验的管道中没有穿、跨越管道,那么这一项会画“—”,如果被检验的管道中有穿、跨越管道,那么就有相关内容。
查阅具体的检验内容可以看出,主要的检验内容包括宏观(如标识、支吊架、防腐层、焊缝等)及壁厚测定(见下)。
基本与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要求的内容差不多(见下)。
但*不同的是,他没有按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评定管道的*状况等级(见下)。
不过人家报告中有总体结论判定允许使用,且规定了下次检验日期(见下),检验范围又包含了跨越管段,所以也没必要站在外行的角度去评价内行。
这就让人产生疑惑了,同样是参照工业管道,为什么跨越管道的检验内容在公用管道的检测报告中体现,而调压站要单独出一份工业管道的检验报告呢?如果说调压站相对独立,单独出一份检验报告,这我也能理解,但为什么要冠以《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这个名称呢?“参照”工业管道,又不是要把性质改为工业管道,完全可以仍叫“公用管道”,但其中的检验内容按工业管道来做,这样就不会让人在管道定性上产生分歧,也就没有文章开头两者的认知偏差了。如果来检查的人不是燃气行业的,他大概率不会知道燃气调压站属于公用管道(甚至很多从事燃气行业的人都搞不清楚),他很大可能会拿着这份《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反问,你们工业管道怎么不登记取证就能允许使用了?这我还真碰到过,又得跟着后面解释半天。故请特检单位考虑我的提议。
还是回到燃气调压站的问题上来,GB/T38942不仅提到了调压站,还提到了调压箱,TSG D7004干脆写调压器,这就又带来一个问题,大量的中低压调压柜和调压箱要不要进行定期检验呢?这类调压装置与调压站有一些区别,这类调压装置是一个整体撬装设备在工厂预制好的,也是整体运到现场,整体与已敷设好的输配管道连接,不需要现场安装额外的管道,且大多情况下,这种连接甚至不需要焊接,采用法兰连接即可,由于规模较小,其中也没有可以达到压力容器指标的设备。
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调压装置到底属于什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附录E2.2.9给出了答案(见下)。
E2章节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燃气调压装置属于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何为“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元件”顾名思义是组成压力管道的零部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件等,虽然没有直接的术语解释,但在《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1部分:总则》GB/T20801.1-2020中的“管道组成件”中已经阐述得很明白(见下)。
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中,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属于压力管道元件门类(见下),代码为7TZ0(见下,7字开头均属于压力管道元件)。
既然这类调压装置属于压力管道元件,那么他就属于管道系统中的一部分,所以没有必要单独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针对元件,但元件需要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制造监检、施工监检等),而是在与其相连接的公用管道定期检验中包含。事实上TSG D7004也有一些调压装置的检验内容,例如泄漏检查:
再如附件B检验项目与要求中也要求检查调压装置:
以某单位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为例(见下)。
可见与公用管道连接的调压装置也在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覆盖范围内,并不需要单独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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